IMDG第2类涵盖气体——即在标准气压下20°C时为气态的物质,或以压缩、液化、溶解或冷冻液化气体形式运输的物质。从中国运输的第2类货物需要特定的UN认证压力容器、提前向船公司进行危险品订舱,并同时遵守IMDG规则和中国港口规定。本指南涵盖了中国出口商安全合规运输第2类气体所需了解的全部内容。
第2类 子分类
IMDG Code将第2类分为三个子类, 各自具有不同的危险特性、包装要求和船公司接收规则:
2.1 — 易燃气体
在空气中浓度13%或以下即可被点燃,或者可燃范围至少为12个百分点的气体。这些是第2类气体中火灾风险最高的,需要在船上进行防火隔离积载。
- 丙烷 (UN1978) — 用于取暖、烹饪和工业燃料
- 丁烷 (UN1011) — 打火机燃料、气雾推进剂
- 乙炔 (UN1001) — 焊接和金属切割
- 氢气 (UN1049) — 工业加工、燃料电池
- 甲烷 (UN1971) — 天然气、化工原料
- 乙烯 (UN1962) — 聚合物生产、水果催熟
2.2 — 非易燃、无毒气体
既不易燃也无毒,但可能因置换氧气而导致窒息,或作为氧化剂助燃的气体。通常是海运中最容易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 氮气 (UN1066) — 工业保护气、食品包装、电子制造
- 氧气 (UN1072) — 医疗、焊接、工业氧化
- 氦气 (UN1046) — 低温技术、泄漏检测、气球
- 二氧化碳 (UN1013) — 饮料、灭火器、制冷
- 压缩空气 (UN1002) — 潜水、工业气动
- 氩气 (UN1006) — 焊接保护气、照明
- 制冷剂气体 (UN1078/UN3159) — 暖通空调和制冷系统
2.3 — 有毒气体
对人体有毒或具有腐蚀性、构成健康危害的气体。第2.3类是最受限制的子分类,船公司接收有限且文件要求更严格。
- 氯气 (UN1017) — 水处理、化学品制造
- 无水氨 (UN1005) — 化肥生产、制冷
- 二氧化硫 (UN1079) — 食品防腐剂、化工中间体
- 硫化氢 (UN1053) — 工业化学加工
- 一氧化碳 (UN1016) — 化学合成
气雾剂产品(UN1950):气雾剂是第2类中的特殊情况。根据推进剂的可燃性,可分为2.1或2.2类,但统一归为UN1950运输,需满足耐热性和爆破压力的特殊规定。消费类气雾产品(除臭剂、喷漆、杀虫喷雾、清洁喷雾)通常以UN1950从中国工厂发出。
第2类气体包装要求
第2类气体包装受IMDG Code第6.2章(压力容器)管辖。 以下要求对所有中国出口的第2类货物具有强制性:
- UN认证的压力容器:钢瓶必须按照UN标准(ISO 9809或等效标准)制造,具有有效的定期检查和测试(水压试验)证书——通常有效期为5年或10年,取决于气体类型。
- 阀门保护: 阀门必须由阀帽、护罩或护圈保护,能够承受冲击。 对于有毒气体(2.3类),阀门出口必须堵住或加盖。
- 泄漏测试: 每个钢瓶在充装前和运输前必须进行气密性测试。测试记录必须保存。
- 充装比率合规: 钢瓶在65°C参考温度下不得超过额定充装比率(每升水容量对应的气体千克数)。
- 标签: 每个钢瓶必须贴有第2类危险标签、相应的子类标签(易燃/非易燃/有毒)和正确的UN编号。
- 气雾剂(UN1950): 必须能承受55°C而不爆裂或泄漏。内容器容量通常限制在1,000 mL。 外包装必须足够坚固,防止意外喷出。 水浴测试是气雾剂生产质量控制的标配。
船公司危险品接收政策 — 第2类
并非所有船公司对第2类货物的处理方式都相同。下表反映了当前(2026年)从中国海运的接收政策。政策可能因船舶配置、航线和季节性而变化:
| 承运人 | 第2.1类 (易燃气体) | 第2.2类 (非易燃气体) | 第2.3类 (有毒气体) | UN1950 (气雾剂) |
|---|---|---|---|---|
| MSK | 接受(提前订舱) | 接受 | 有限制(视航线而定) | 接受 |
| HPL | 接受(提前订舱) | 接受 | 不接受 | 接受 |
| MSC | 接受 | 接受 | 有限接受 | 接受 |
| COSCO | 接受(提前订舱) | 接受 | 逐案审批 | 接受 |
| HMM | 接受 | 接受 | 不接受 | 接受 |
| OOCL | 接受(提前订舱) | 接受 | 不接受 | 接受 |
| EMC | 接受 | 接受 | 不接受 | 接受 |
| YML | 接受(提前订舱) | 接受 | 不接受 | 接受 |
| CMA CGM | 接受(提前订舱) | 接受 | 逐案审批 | 接受 |
注:"接受" = 常规办理。"提前订舱" = 需在船舶截关前5-7个工作日订舱。"有限制" = 仅限特定航线/船舶。"不接受" = 船公司不运输该子分类货物。订舱前请务必与您的货运代理确认当前政策——船公司政策可能变化。
中国出口流程 — 第2类气体
从中国出口第2类气体遵循标准的危险品出口流程,附加钢瓶特有的要求:
- MSDS准备: 从制造商处获取符合GHS标准的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必须标明正确的UN编号、危险类别和应急程序。
- 危险品包装证书(危包证) (危包证): 钢瓶必须具有由中国检验检疫机构(通常为CIQ/CCIC)出具的有效危险品包装性能证书。 该证书确认压力容器符合UN标准。有效期因情况而异。
- 钢瓶定期检验报告: 对于可重复充装的钢瓶,最新的水压试验证书(钢瓶检验报告) (钢瓶检验报告) 必须在有效期内。过期的钢瓶不能运输。
- 海事危险品申报: 在船舶装载前24-48小时,向当地海事局(MSA)提交海事危险品申报。 申报必须注明正确的UN编号、类别、包装组(如适用)以及船舶/航次信息。
- 港口备案: 向港口当局登记危险品货物。青岛港有专门的危险品受理流程,需要1-2个工作日。
- 船公司危险品订舱: 在计划开航前至少5-7个工作日,向船公司提交危险品货物详情(UN编号、钢瓶数量、总重量、积载类别)。
- 集装箱装箱: 钢瓶必须直立装载(阀门向上),妥善固定防止移动,并根据IMDG积载和隔离要求进行隔离。
推荐港口
对于从中国出口的第2类气体, 青岛港 是首选的装货港。青岛港拥有专用的危险品堆场,配备良好的通风和防火隔离设施,港口附近有完善的钢瓶检测设施,且亚洲、南美和非洲航线班次最密集。 上海是欧洲和北美目的地的最佳替代选择,船公司选择最广泛。 天津服务于中国北方货源。
对于第2.3类(有毒气体),强烈推荐使用青岛港 — 它拥有最有经验的操作人员和最友好的危险品港口当局审批流程。
单证清单
- MSDS(材料安全数据表)——GHS格式,最新版本
- 危险品包装证书(危包证)——由授权检验机构出具
- 钢瓶定期检验报告——有效试验证书
- 海事危险品申报单——已向海事局备案
- 港口危险品备案批准书
- 商业发票和装箱单(注明危险品)
- 提单(B/L)——含危险品批注
- 船公司危险品订舱确认书
- 泄漏测试记录(每个钢瓶或每批次)
常见问题
可以从中国运输半空或用过的气瓶吗?
可以,但有条件。部分充装的钢瓶仍被归类为第2类危险品,需要相同的文件。曾装过危险气体的空、未清洗钢瓶也归类为第2类,必须关闭阀门、安装阀帽后运输。只有经过彻底清洗和吹扫并持有清洗证书的钢瓶才能作为非危险品运输。
压缩、液化和冷冻液化气体在运输用途上有什么区别?
这些是影响钢瓶规格的物理状态: 压缩气体 (如氧气、氮气)在常温加压下,在钢瓶内保持气态。 液化气体 (如丙烷、氯气)在常温加压下,在钢瓶内呈液态。 冷冻液化气体 (如液氮、LNG)在低温深冷容器中保持液态,配有排气装置。 每种类型有不同的UN压力容器标准、充装限制和排气要求。
第2类气体可以从中国通过空运运输吗?
有限制 — 大多数第2类气体在客机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在纯货机上,部分2.2类非易燃气体可能在IATA DGR下被接收,但有严格的限量。易燃(2.1类)和有毒(2.3类)气体几乎从不被空运接收。海运是中国第2类出口的主要和最实用的运输方式。
你们处理从中国出口的制冷剂气体(HFC/HFO)吗?
是的。制冷剂气体通常属于2.2类,UN1078(非易燃)或UN3159(非易燃,有特殊规定)。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制冷剂生产国(R-134a、R-410A、R-32等)。我们处理常规制冷剂气体出口,使用ISO罐式集装箱、钢瓶组和单个钢瓶。船公司对2.2类制冷剂气体的接收政策普遍较好。需注意部分新型制冷剂(如R-290丙烷、R-32)可能被归类为2.1类(易燃),需要不同处理方式。
